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經營性資產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公司資產安全、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營性資產出租是指在產權已經登記(或應當登記)在建投公司名下的房地產、土地、儲備收儲的間歇性資產以租賃等名義,提供房地產、設備設施給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營性資產的范圍:
(一)公司投資購置、回遷、建設的商業用房;
(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富余辦公用房經市政府批準轉換成的經營性用房;
(三)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因搬遷或其他原因置換成的經營性用房;
(四)土地儲備收儲的可間歇性經營的資產;
(五)公司投資征收的土地,含未取得權屬證的土地;
(六)其他可轉化用于經營的房地產。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公司成立經營性資產租賃工作小組,公司分管副總經理任組長,公司監察室、資產運營部、計劃財務部負責人為成員,工作小組負責年租金5萬元及以上資產出租方案的擬定、方案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執行。出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出租單位名稱、擬出租房地產的詳實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租賃期限、用途限制、招租底價、競租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競價方式和交租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五條 公司資產運營部是經營性資產租賃合同的履行部門。具體承擔經營性房產的招租、竟租、合同簽訂和出租收入的收繳及經營房產的管理工作。公司資產運營部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臺帳制度并對房產出租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存檔,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條資產運營部根據公司要求管理資產,每年度編列明細表,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出租標的物進行評估,確定出租資產的租賃底價。
第三章出租方式
第七條 公司經營性資產出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公司已對外出租經營且仍由原承租人繼續租賃的資產,經中介機構評估后,年租金在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由資產運營部擬定方案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執行,原則上不再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競租。經中介機構評估后年租金在5萬元及以上的經營性資產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競租。凡經市政府批準用于指定使用對象的資產不再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競租。新增加的經營性資產和租賃合同到期后不再繼續租賃并收回的經營資產一律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競租。
第九條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承租人有續租要求的,在年租金不低于上年度租金的前提下,由出租單位提出申請,原承租人可續租一期,續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出租期限為一年一簽的;
(二)、年租金低于5萬元;
(三)、在上期經營租賃中遵紀守法、文明經商,且無拖欠租金行為。
第十條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報名者時,可采取協議租賃方式,以不低于底價的標準與報名者簽訂租約。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報名者時,須通過竟投標方式確定承租人。經公開征集無報名者時,經公司批準后,可按不低于租賃底價的90%價格重新公開招租。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資產的租賃期限一般為1-3年,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5年(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延長的除外)。經營性資產的出租年限超出兩年以上的,租金標準依據物價指數和市場行情實行浮動。
租賃期限內,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規劃、城市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租賃雙方終止合同執行。除法定免責情形外,是否賠償應在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第十二條出租資產年租金標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 資產運營部要加強運營管理,建立經營性用房信息系統,定期對經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確保資產收益最大化。
第五章租金收繳的管理
第十四條 凡租用公司資產的用戶須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資產使用費,租金收入應及時足額入賬并按照財務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第十五條 公司資產運營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所管資產的繳費情況進行一次清查,及時催繳。
第六章轉租、轉讓的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出租的經營性資產原則上禁止使用方在資產使用過程中將資產轉租或者分租給他人使用,不得與他人互換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 為確保資產持續性經營,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的確無法再持續經營并征得公司同意的,可以將承租房產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給第三人(以下稱受轉租人)。
第十八條 資產轉租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一) 沒有租賃或使用糾紛的;
(二)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已達成協議;
(三)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沒有市建投公司不信任檔案記錄;
(四) 租賃期沒有欠繳租金。
第十九條 轉租手續的辦理:
(一) 符合條件的轉租人帶原租賃合同、轉租與受轉租雙方所簽的協議書、雙方的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市建投公司填寫轉租申請表(一式二份),資產運營部提出意見報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二) 轉租人持經批準的轉租申請表到市建投公司計劃財務部繳納轉租手續費,轉租手續費額度為該資產一個月的租金。
(三)受轉租人到財務繳納該房產的租賃押金與下一繳費期的租金。
(四)受轉租人按原合同條款規定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原租賃合同收回并作廢。
第二十條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公司與受轉租協商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轉租合同生效后,受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公司與受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經營性資產的維修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負責的經營性用房維修范圍如下:
(一)房屋主體及其房頂屋面;
(二)經營性房屋的水電等公用設施(不含經營戶自己實施的水電等設施)。
第二十三條預算費用在2000元以內的維修項目由資產運營部直接實施,預算費用在2000元到5000元之間的維修項目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實施;預算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項目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八章誠信制度的建設
第二十四條誠信制度是指為管好公司經營性資產, 以合同 作為基礎,提供方、使用方必須嚴格遵守簽定的合同條款,守法經營,不得損害對方利益所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 建立誠信制度檔案,對不誠信的行為予以登記,作為今后租賃的基礎檔案
第九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公司對外出租經營性資產,嚴格按照程序。對于不按照規定程序,私下操作的租賃行為,依照有關規定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投公司資產運營部負責修訂、解釋,公司非經營性資產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自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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